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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9   浏览量:1319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进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破产管理人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破产财产所负担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均为破产程序能够开始和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应当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支付。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即破产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纳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以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保险费,以及破产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清偿。破产财产对同一顺序的债权清偿都不能全部满足,就要根据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占该顺序总债权的比例,从破产财产中接受清偿。例如,某一顺序的总债权为100万元,共有四个债权人,其债权各为25万元,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10万元。那么,此时每个债权人可接受的清偿就均为2.5万元。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破产分配时,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拖欠的工资,应当按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平均期间、以同期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予以调整。这是为避免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濒临破产期间拖欠职工的工资,却对自己的工资按期照发(这些工资属于非正常收入,应当追回),或者在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合理的高额工资所侵占,损害债权人利益。

  此外,其他立法对破产分配顺序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如《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 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 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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