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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法定要求及其更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04   浏览量:804  
  


  一、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法定要求

  《票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该款规定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

  (1)票据上的各类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从总则到以后各章中规定的有关内容,特别是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其内容缺一不可;

  (2)各种记载事项必须按《票据法》规定的方式或形式予以记载,如票据金额,须同时以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等;

  (3)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票据法的其他要求。

  二、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更改

  根据《票据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否可以更改,有以下两种情况;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这三类记载事项,之所以不得更改,是因为这三类事项内容的变动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会直接影响票据基础关系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票据金额的更改,会使有关的票据债权人应得的货币金额的数量发生变动;票据日期的更改,会影响票据债权人按时收取应得的款项;收款人名称的更改,会使得原来的票据债权人丧失应收取的全部票据金额。因此,为了切实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为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更改而受到侵害,因此,《票据法》规定了上述三类记载事项不得更改,并且明确了更改的法律后果是票据无效。

  (2)对其他的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除上述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外,对其他的记载事项,原记载人是可以更改的。这是因为,其他的记载事项的更改,一般不会直接影响到票据基础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如:付款人名称可以更改,但是收款人(票据债权人)虽然不能从原付款人收到款项了,但是却可以从更改后的新付款人收到款项,因此,并不会从根本上损害收款人的权益。但是,这种更改,只有原记载人有更改权。这是因为,原记载人在记载某事项时,即对该事项承担了义务或担保责任,如果其他人对该事项进行更改,就变更了原记载人应尽的票据义务,从而破坏了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是不能允许的。此外,还要求原记载人在更改这些记载事项时,必须由本人签章证明。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一是证明该记载事项的更改是由原记载人进行的,是原记载人的意思表示;二是表示更改后的记载事项,仍由原记载人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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