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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04   浏览量:836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票据关系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第一,当事人的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反映真实的经济关系,不得弄虚作假;第二,当事人要确实履行票据所载明的各项应尽的义务,切实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应当是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中产生的,反映着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才被人们赋予支付、汇兑、结算、信用的功能。如果票据不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却被作为支付、汇兑、结算、信用等手段使用,就会产生经济诈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有关当事人的权益。所以,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是属于继承、征税而取得票据的情形除外。就是说,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这是因为,票据关系是以真实的交易关系为基础的,它也应当遵循交易关系的基本原则即等价交换的原则。所以在一方当事人取得票据权利时,另一方当事人也应当获得相对应的代价即对价,这一对价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 票据金额记载的法定要求

· 票据上签章的法定要求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效力

· 票据代理的条件及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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