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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可以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05   浏览量:886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它所体现的是财产权利,所以,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签发、转让、取得票据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需要进行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在获得对方付出的同时,向对方当事人给付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的款项或者物品等。因此,《票据法》中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票据双方当事人应当给付对方当事人以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而不允许没有法定的根据就无偿取得票据。

  要给付对价才能取得票据,也不是绝对的。《票据法》同时还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也就是说,持票人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可以无偿取得票据:

  (1)税收。税收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无偿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征税,是行使国家权力。纳税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和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税务机关因征税而取得的票据,就是国家无偿取得收入,不存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相对应的代价问题。

  (2)继承。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由其继承人依法承受其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票据权利作为财产权利,在公民死亡后,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承受该财产权利,取得票据,而不需付出任何代价。因此,继承人可以因继承而无偿取得票据。

  (3)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赠与的性质决定了赠与人同受赠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一般的交易关系,受赠人取得赠与人的财产,包括票据,无需给付对价。也就是说,受赠人可以因赠与而无偿取得票据。

  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人,虽然没有给付对价,但他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与其前手曾经享有的票据权利是平等的。同时,又受到其前手的原有权利的限制,对此,《票据法》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而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例一:如果甲是正当的持票人,乙通过赠与或者继承或者税收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则乙可以享有甲所享有的票据的权利。

  例二:如果甲是通过盗窃的方式取得某票据的,则甲不是正当的持票人,甲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此时甲通过赠与的方式将票据交给乙,则乙也不能够享有此票据权利。但是如果此时乙已经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则丙取得此票据是付出了相当的对价的,则尽管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此时丙仍然可以享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流通性能良好的体现。但是在此情况下,如果丙明知乙的票据来路不正,则丙也不能够取得票据权利。

  上述所称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 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法定要求及其更改

· 票据金额记载的法定要求

· 票据上签章的法定要求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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