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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权利的转让与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10   浏览量:602  
 


  汇票权利的转让,是指持票人将其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有偿或者无偿地转移于他人,由他人享有该汇票权利。在实践中,转让汇票权利有两种原因:一种是持票人与他人发生商品、劳务等交易关系或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基础关系中,持票人需要向他人履行给付义务,这时,持票人可以将其所持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汇票上所记载金额为其支付金额。另一种是持票人在依法缴纳税款、捐赠时,为将汇票所代表金钱予以交付,也可以转让该汇票。税务机关、接受捐赠的人都可以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而取得票据上记载的金额。

  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是指持票人将其享有的一定的汇票权利,让他人代为行使,例如持票人将汇票交付委托的收款人,由委托收款人代其向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等。

  汇票权利转让与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有所不同。汇票权利转让后,原持票人就不再享有该汇票权利,而由受让人享有该汇票权利。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后,持票人并不丧失其对汇票的所有权,他仍然是票据权利人。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同时,票据法对汇票权利的转让或者授予他人行使规定了一定的限制,即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汇票是代替现金进行支付的一种工具,它具有流通性,这是汇票的一个基本特性。从出票日起至到期日届满这段时间内,汇票对以经过转让而流通。但汇票具有流通性并不意味着汇票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流通,因为财产是否转让,要由财产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在实践中,有些出票人为了保持其所出票据的信誉,拒绝与不特定的多数人发生票据关系,因而不希望其所签发的票据流通。对于这种要求,票据法是允许的。这时,出票人在出票时可以在汇票上明确记载“禁止转让”的字句。对于有明确文字记载禁止转让的汇票,持票人不得将其转让,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转让后的受让人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而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同时,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无权主张票据权利。

  持票人在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并交付汇票给受让人是汇票权利转让的法定方式,背书并交付汇票给被授权人,是将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定方式,当事人必须遵循。当事人不得采取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方式转让汇票权利或者授予他人行使汇票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 汇票上付款日期的记载形式

· 汇票上记载票据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的效力

· 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及其推定

· 持票人可以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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