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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出票人出票以后应当承担的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08   浏览量:691  
  


  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付款人在见到该汇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就应当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如果付款人因为某种原因拒绝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进行支付,那么,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实现,这就会使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容易造成票据纠纷和票据关系的不确定。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票据法要求出票人承担保证其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保证汇票的承兑,是指在汇票到期日前,如果付款人拒绝承诺于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那么,出票人就应当承诺于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出票人不能拒绝承担其承兑责任。

  出票人保证汇票的付款,是指出票人负有保证收款人或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获得付款的责任。如果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那么,出票人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下述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到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而支付的费用。

  对于出票人最终必须担保其所签发的汇票的承兑付款,在国际上有基本相同的规定。例如:对于担保付款的责任,法律规定不允许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免除的文句。汇票上有免除担保付款之记载者,其记载无效。因此,国际上对出票人都规定了最终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 汇票上记载票据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的效力

· 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及其推定

· 签发汇票时应当记载的法定事项

· 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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