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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4   浏览量:751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向被追索人出示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有关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是持票人向被追索人表明其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未达到目的的依据,一方面可以有力地证明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未能得到行使;另一方面,有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证明,可以防止持票人有欺诈行为,维护被追索人的利益。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2)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4)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是目前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时使用的一种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凭证。通过银行办理票据结算时,有些情况下,因出票人的账户上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付款,则银行就会拒绝付款,或者由于某种原因银行不愿意为出票人承担付款义务,也会拒绝承兑。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就会出具一份退票理由书,以表示拒绝承兑或付款。《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所退票据的种类;(2)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退票时间;(4)退票人签章。

  由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在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不向持票人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会给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造成障碍,甚至造成追索权难以实现,造成持票人的经济损失。因此,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 追索权的概念

·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的法律效力

· 外币汇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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