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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替代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其他证明文件、证明材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4 浏览量:1055
在某种情况下,持票人无法从付款人或承兑人那里取得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这些情况主要是:第一,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第二,承兑人或付款人逃匿;第三,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第四,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第五,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和终止业务活动等。
当持票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依据票据法的规定,通过其他方式或途径获得有关的证明,以替代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并依此行使追索权:
(1)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医院、所在单位等出具有关的死亡证明。
(2)承兑人或付款人逃匿或失踪的,可以由司法机关出具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3)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持票人可以通过公证机关出具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的,持票人可以用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代替拒绝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就要按照破产程序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接管破产人的全部财务账册,全面负责破产人的财产的保管、清理、处理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承兑人或付款人就失去了自己处置财产的权利,不能再以承兑人或付款人的名义作出有关的意思表示。因此,人民法院发出的宣告破产的通知或者公告,都可以成为持票人的有关证明。
(5)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付款人的单位有违法行为的,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停止业务活动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也不能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不能再以承兑人或付款人的名义作出有关的意思表示。因此,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书等文件,可以成为持票人的有关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 追索权的概念
· 票据的保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