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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的法律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1   浏览量:837  
  


  票据法第六十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票据是一种由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由自己或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金钱债券。持票人为债权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付款人等为票据债务人。出票人开出票据,为持票人设定了按票据记载获得金钱的付款请求权,也就同时为自己设定了票据责任,即当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由自己承担最终责任。同样,持票人转让手中的票据时,既转让了票据权利,也为自己设定了票据义务,担保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票据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意味着持票人完全实现了票据权利。依票据文义如数足额付款也是票据债务人的惟一义务。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完全实现的同时,意味着全体票据债务人责任随之解除。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也只有付款人的付款才能使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得以解除,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付款则可能仅使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得以解除。比如: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时,遇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持票人根据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书就可以向其所有的前手背书人以及出票人中的任何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偿还票面金额、利息以及为追索所支付的费用。被追索人如果是背书人之一,当他清偿其债务后取得票据,原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即转移到他手中,这时他和他以后的背书人的票据债务即告消灭,但他作为票据权利人还可以向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此时,票据权利仍未彻底消灭。只有出票人清偿全部票据债务后,票据关系才完全消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 除见票即付的汇票以外的汇票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付款的责任

· 付款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造成损失责任的承担

·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的事项

·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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