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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的概念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4   浏览量:780  
  


  票据权利包括两项权利,第一项权利是付款请求权,也称为第一次请求权,它是指持票人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请求付款人予以付款。第二项权利是追索权,也称为第二次请求权,它是指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拒绝承兑的,或者由于其他法定原因预计在票据到期时得不到付款的,而由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的一种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持票人的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一样,是票据的基本权利。当第一次权利未能得到实现时,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第二次请求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追索权的对象限定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追索权只能向前手行使。

  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其中的某一前手或者同时向部分、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外币汇票的支付

· 除见票即付的汇票以外的汇票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付款的责任

· 付款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造成损失责任的承担

· 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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