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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涉外票据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9   浏览量:710  
  


  签发票据是票据行为的首要环节。出票人签发票据的格式要求和记载事项,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也就是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件,这是各国的票据法的基本要求。但是对于票据形式、必须记载的内容,在法律的规定上又有差异。各国的票据法也多将票据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及可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等。

  由于不同国家对票据形式要件的规定不同,很可能导致在甲国被认为有效的票据,到乙国就可能被认为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这对于票据的转让流通和票据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就会产生很大问题。为了消除这种问题,许多国家都通过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对票据形式要件的认定,适用出票地法。我国对此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明确规定涉外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涉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也适用出票地法律,但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允许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主要是考虑,不管支票出票人在什么地方签发支票,持票人都要到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办理结算或者支取现金。允许双方当事人经协议,适用付款地法律,便于持票人无障碍地行使票据权利,更好地发挥支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支付手段的功能。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七条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 涉外票据的概念及法律适用的原则

· 支票付款的效力

· 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以及没有及时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

· 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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