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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以及没有及时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9   浏览量:839  
  


  根据票据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在出票日起的10天内。但是若是异地使用支票的期限另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这种规定方式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规定方式基本相同,只是各国在支票提示期限的具体日期上有所不同。

  票据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法律后果。如果持票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提示付款,则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在此情况下,出票人仍然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所以持票人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向出票人要求返还其没有支付支票金额所获得的利益。在此应该注意的是如果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情况下,付款人只是可以不付款,但是是否付款还是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调整的,而不是法律强制规定不能进行付款了。如果出票人没有撤销付款的委托,同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够的资金,付款人仍然可以支付支票金额,但是不能够恶意损害出票人的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支票出票人的保证付款责任和付款人的付款责任

· 支票出票人签章的法定要求

·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

· 持票人未能取得追索权所必需文件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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