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支票付款的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9 浏览量:862
根据票据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付款人支付了支票的金额,则可以免除对出票人的接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同时对于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由于支票的付款人和出票人之间存在着真实的资金关系,这是法律所要求的。支票的资金关系主要是通过支票合同或者透支合同来体现的。如果付款人和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是真实的,付款人将支票资金支付给持票人,则付款人和出票人之间的关系就解除了,则付款人的责任就解除了。
票据法第九十二条还规定了付款人如果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时付款的,则不能够解除付款人的责任,付款人还应该承担对于出票人的委托付款的责任,同时还应该承担对持票人的付款的责任。应该注意的是承担此种责任的条件是付款人应该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所说的故意,可以是付款人明知道持票人所持的支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的,仍然付款等情况;所谓重大过失,可以是在支票上应该记载的事项没有进行记载的情况,付款人仍然进行付款的情况等等,在此种情况下,付款人仍然应该对真正的持票人承担支付支票金额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二条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