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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30   浏览量:725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期间的计算方法问题,票据法作为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如果没有规定的情况,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票据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票据的期间计算应该依照公历的年月日进行计算,从开始计算日期的第二天进行起算,最后一天是星期天或是节假日的,应当以节假日的完的次日起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票据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了期月的对日的问题,即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举例说明:如果期间是一个月的,起算期限是1995年5月5日,则该期间的对日就是1995年6月5日;如果起算时间是1993年1月30日,由于在2月份没有30日这一天,则该期限的对日就是1993年2月28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票据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票据欺诈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追究

· 涉外票据丧失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的法律适用

· 本票的出票人对本票的付款承担绝对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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