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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丧失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的法律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9   浏览量:664  
  


  票据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对于票据丧失,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补救办法,主要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采取普通诉讼程序。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票据权利,由法院裁定恢复行使票据权利。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采取这种做法。另一种是采取公示催告程序。由失票人申请法院为一定期间的公示催告,逾期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票据权利时,由法院进行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无效,由失票人依法院判决行使票据权利,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这种做法。我国兼收上述两种国际通行做法,允许失票人自行选择适用普通诉讼程序或者公示催告程序来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同时允许失票人先行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防止票款被他人冒领,以求最大限度的保护票据当事人的权益。鉴于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行动均离不开付款地司法机关的协助,因此,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的法律。这对于失票人依法保全票据权利,及时恢复行使票据权利比较有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  涉外票据追索权行使的法律适用

·  涉外票据背书、承兑、付款、保证行为的法律适用

·  签发涉外票据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

·  本票的概念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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