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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付款应承担的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30   浏览量:980  
  


  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压票,拖延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明知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或者到期的票据,不及时汇划款项和解付票据的行为。一段时间以来,受利益驱动,不讲信用,置金融结算纪律于不顾,故意压票,拖延支付,对我国的票据流通和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为了清除这类现象,票据法规定了对此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民事赔偿责任。《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五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票据欺诈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追究

· 涉外票据丧失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的法律适用

· 涉外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出具方式等的法律适用

· 本票上的相对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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