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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欺诈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追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29   浏览量:650  
  


  票据诈骗行为,是指以票据为载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变造,或者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它们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伪造、变造票据凭证。伪造票据凭证,是指通过仿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图案、颜色、格式,非法印刷、复印、绘制,制作假的票据的行为。变造票据凭证,是指对真实的票据采取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非法加以更改的行为。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为了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使用。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中,出票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签发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的,即构成票据诈骗行为,出票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故意签发与其在付款人处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持票人得不到付款的,也构成票据诈骗行为。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即汇票、本票的出票人不具备按票据金额支付的实际能力,而是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签发没有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通过贴现骗取银行资金,或者使持票人在汇票、本票到期日得不到兑付。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指汇票、本票的出票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在出票时对汇票、本票的应记载事项作虚假记载,如记载虚假的汇票付款人、付款地及本票的付款地等,使持票人在汇票、本票到期日找不到付款人、付款地,从而使票据得不到兑付。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即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假冒他人身份,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并不具备所有权、支配权的票据的行为;以及明知是已经过期作废的票据而进行使用,例如提示取现、充作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交易担保等行为。

  (7)票据的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上述行为。即票据的付款人明知出票人、持票人实施了上述诈骗行为,而仍然与他们配合,实施付款的行为。

  票据诈骗行为对社会的危害非常严重。首先,它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使市场主体对金融票据失去基本信任,破坏了市场信用关系,增加了市场交易的不安全感;同时它可以使得公私财物遭到极为巨大的损失,少则几万、十几万,多则成百上千万。由于票据是流通的金钱有价证券,所以票据诈骗的危害要大大甚于一般的诈骗,它的一个行为可能会危及相当大范围内的经济链条。所以,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对票据诈骗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票据法规定了对上述票据欺诈行为,均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上述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金融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是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是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三是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四是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上述票据欺诈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机构,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是行政机关履行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手段。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警告,二是罚款,三是没收违法所得,四是责令关闭,五是责令停业整顿,六是吊销许可证,七是吊销营业执照,八是行政拘留。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根据违法主体的具体情况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采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一百零三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涉外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出具方式等的法律适用

· 涉外票据追索权行使的法律适用

· 涉外票据背书、承兑、付款、保证行为的法律适用

· 本票的出票人应具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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