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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2   浏览量:1445  
  

  我国实行的是“或裁或仲”的原则,即诉讼与仲裁当事人只能二者择其一,不能同时适用。因此,在被告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3)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即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且不存在无效情形。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③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 民事诉讼必要证据调查收集的方式及其程序要求

· 审判人员对诉讼材料的审核

·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审判人员的告知

· 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提出答辩状和发送答辩状副本的期间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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