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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重复起诉的判断要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601  
  

  重复起诉涉及《民事诉讼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判断标准把握的问题。司法实务中,一事不再理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前诉审理过程中,阻止相同当事人再行提起后诉:二是在裁判生效后,禁止相同当事人对同一诉讼对象再行提起后诉。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判断是否重复诉讼,首先就是要看当事人是否相同。如果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是不同的,那么就不会构成重复诉讼,因为民事诉讼是一种“只要达到纠纷相对性解决之程度即可”的纠纷解决手段。例如,前诉与后诉尽管都是关于同一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之诉,但前诉是甲向乙提起的确认诉讼,而后诉是甲向丙提起的确认诉讼,这种情形并不构成二重起诉。

  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例如,甲起诉乙要求确认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乙又起诉甲同样要求就特定房屋使用权进行确认,两诉之间的当事人是相同的。

  诉讼中当事人死亡,继承人参加诉讼后,第二个诉讼中继承人又起诉被告的,属于当事人相同。遗产管理人先以被继承人名义起诉,后又以自己名义起诉的也属于当事人相同。诉讼中当事人变更后导致当事人相同亦属于此种情况。

  此外,原告数量增加或减少而被告不变、被告数量增加或减少而原告不变、第三人有变化等情况,均不改变诉讼当事人的一致性。因为,在一方当事人恒定而另一方当事人数量增减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没有改变。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何谓“诉讼标的”,立法及其司法解释目前没有界定其内涵及外延,一般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也即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民事诉讼中,由于诉的种类不同,其诉讼标的也就不同。具体判断某一案件的诉讼标的,应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所表明的意思而定,即应以请求裁判的事项而定。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根据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往往可以得出对何为“一事”的不同界定,使得对诉讼标的的正确把握产生难度。因此,在诉讼标的之外,有必要将诉讼请求也作为判断此诉与彼诉的标准之一。从狭义上讲,诉讼请求仅仅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故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诉讼标的基础上诉讼主张的具体化。可见,增加诉讼请求这一判断标准有利于实践中准确把握对“一事不再理”的认定。除了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也可以作为“一事”的判断标准。

  例如,原告先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原告又提起给付之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合同给付一定金钱。虽然原告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不相同,但是原告第二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第一次诉讼的裁判结果,因此应当将第二次起诉认定为重复起诉。

  此外,禁止重复起诉的形态,不限于后诉的独立起诉的情形,也包括以反诉、参加诉讼、变更诉讼等方式导致的当事人的后诉与前诉成为同一诉讼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民诉法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条文适用的前提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从民事诉讼法法理分析,争议经生效裁判确认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该裁判具有既判力,效力涵盖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而对于生效裁判涉及的争议事实发生的时间范围,应以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截点,故生效裁判仅对之前发生的事实具有既判力,对于之后发生的事项不具既判力,因其可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且未经生效裁判确认,当事人当然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上述所称“新的事实”为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发生新的事实”的相关条文规定如下:

  (1)《民诉法解释》第218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考虑到上述“三费案件”时间延续的特殊性,在发生了诸如一方抚养能力显著恶化、物价水平明显上涨等因素而形成的新事由、新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这种纠纷再行诉讼。此处的抚养能力显著恶化、物价水平明显上涨等即属于新的事实。

  (2)《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维持婚姻、收养关系的前诉来说,如果在6个月内,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时,原告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新情况、新理由即可理解为能够突破一事不再理的新事实。

  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以发生新的事实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依法受理。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此也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审查仅是一种形式审查,仅审查“新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至于该“新的事实”是否属实,在起诉的受理阶段无需审查,而有待于受理后进行审查处理。当事人主张的新的事实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八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缺席判决及其适用

· 民事诉讼当事人恒定与诉讼承担

· 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

·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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