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诉讼中止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279  
  

  所谓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致使本案的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法院据此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连续进行,经过法定阶段作出裁判。但有时,也会出现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者不宜进行,需要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在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其诉讼权利能力自然终止,诉讼就无法进行下去,必须等待其继承人参加诉讼,诉讼程序才能继续进行。但确定继承人往往需要复杂的过程,甚至发生争议,需要一定时间。如果需要一定时间才能确定继承人是否承担被继承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参加诉讼,就应当中止诉讼;如果能够即时确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可以不中止诉讼。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等待继承人的情况仅发生在因财产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中,因身份关系提起的诉讼,不发生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问题,如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婚姻关系就自然解除。争议的财产权利在当事人死亡后,会发生财产权利的承受和相应义务的承担,这些都需要继承人表明意见,是否参加已经存在的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需要较长时间的,可以中止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如果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其仍然具备当事人的资格,但是不能亲自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需要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因此,在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应中止诉讼。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会因为合并、分解、解散、撤销等原因而终止。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丧失了当事人的资格,需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诉讼。在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之前,应中止诉讼。如果终止后的法人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诉讼终结。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人们无法预料、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由,例如山洪、地震、战争等,或者当事人患重病无法参加诉讼的情况。当事人不到庭案件审理则无从谈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中止诉讼。如果不可抗拒的事由,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证明。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审判实践中,有些民事案件非常复杂,案件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情况相互牵连。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要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如果不等另一案件审结而急于裁判,就有可能出现两个案件事实矛盾,适用法律失当,出现矛盾的裁判。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已有纠纷更加复杂,还有损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就应当中止诉讼。例如,他人对作为主要遗产的房屋的所有权的诉讼正在进行中,继承遗产的诉讼就不能审理下去,需要等待该房屋所有权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继承案件就可以中止,待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审结后,再恢复诉讼。等待审结的另一案件,既可是民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这是法律的灵活性规定。除了上述五项情形外,还可能有其他情况,使案件的审理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例如,由于当事人住所的临时变动,一时不能知道其新的住所地的情况。在有关阻碍案件进行的情形没有被排除前,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中止诉讼应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裁定可以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2)中止诉讼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但是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除外。例如已作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需要继续执行。

  (3)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诉讼程序。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程序恢复后,诉讼程序从中止前的状态继续前进,已经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出现的诉讼承担人具有约束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 先行判决的适用

· 缺席判决及其适用

· 民事诉讼当事人恒定与诉讼承担

· 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7809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