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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裁定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256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处理各种程序性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时所作出的结论性、权威性判定。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碰到一些程序性问题,例如,人民法院对于原告起诉的不予受理、对于回避问题等都属于程序性问题。实体问题主要是那些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例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裁定按其形式,可分为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口头裁定指审判人员不制作裁定书,而是将裁定的内容口头向当事人宣布。口头裁定一般适用于比较简单的程序问题,例如:准予撤诉,延期审理等。口头裁定的内容以及宣布的情况应当记人笔录。书面裁定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法律文书,适用于关系到当事人权利比较重大的程序问题,例如,允许上诉的裁定以及终结诉讼、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等裁定,都应当采用书面裁定形式。书面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民事裁定的具体内容因所处理的具体程序问题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讲,民事裁定均应包括:首部、正文和结尾。首部应当标明标题、案件编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由等内容。正文部分应标明事实、法律理由以及结论性判定,必须写明法院对何种事实作出了何种裁定,事实根据、法律依据是什么。尾部主要是写明作出裁定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和作出裁定的时间、地点,也要写明该裁定是否准许上诉,如果可以上诉,要标明上诉法院和上诉期限,对于不准许上诉的要标明“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民事裁定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产生一定的效力,人民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裁定,当事人也不能再就同一事项提出相同的要求。依据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民事裁定,除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允许上诉之外,其他的民事裁定一经送达便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其中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 诉讼终结的情形

· 诉讼中止的情形

· 一审重复起诉的判断要件

· 先行判决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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