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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标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6   浏览量:1928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拥有一个商标,即是共有商标。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某一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活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情况,同时也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共同享有和使用同一商标专用权的情况。共有商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仅必要,而且可能。为此,《商标法》第五条对共有商标予以了确认。共有商标的特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共有商标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共有商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因此,主体仅为一个,若不是两个以上的,就不是共有商标。同时,对两个以上的主体,并没有作任何限制,这两个以上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者之间的任意组合。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集体商标的使用人也为多数,但集体商标与共有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的,使用集体商标的该组织成员并不是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人,而共有商标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共同申请注册的。

  (2)共有商标的客体只有一个。无论共有商标的主体有多少个,其客体只有一个,才能构成共有商标。也就是说,数个商标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同一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才能称为共有商标。如果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独立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有商标权。

  (3)共有商标需要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因此,两个以上的主体各自分别申请注册的,不构成共有商标。同时,共有商标的数个主体如何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需要由各主体之间订立共有一个商标的协议,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是经过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后不得自行更换;有变动的须经过法定程序。

  基于主体之间共有关系的特殊性,《商标法》第五条对共有商标作了规定。除此之外,共有商标在商标的权利确定、权利行使、商标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无特殊性,应当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各项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 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以及商标争议的处理部门

· 注册商标的含义及种类

·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责任及管理部门的职责

· 商标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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