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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移转及其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8 浏览量:1103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权利人通过商标注册直接取得商标权;继受取得是指基于商标权人发生变动而从原权利人处取得商标权。继受取得分为商标权转让和商标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的移转,包括继承、判决,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情况而发生的商标权变动。
注册商标转让和移转虽然都会导致权利人发生变动,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1)商标转让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受让人自核准公告之日起取得商标权,对于之前的侵权行为无权主张;商标移转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继受人可以对移转之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2)商标转让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的积极结果;商标移转则是基于当事人意思以外的客观事由而发生的消极结果。
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移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2)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