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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条件及其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8   浏览量:1111  
  

  一、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使用标志的商标。按照《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⑴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⑵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⑶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⑷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⑸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⑹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⑻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使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按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⑴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⑵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⑶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三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使用《商标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按照《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2)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二、关于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程序

  已经注册的商标,具备宣告无效的条件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程序,因启动主体的不同,也有所区别。

  1.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 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更正

· 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条件、注册时间的计算及其特殊保护

·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及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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