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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0   浏览量:1237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涉及的证据种类繁多,内容复杂,权利人举证难度很大,特别是涉及各自商业秘密的技术数据、销售渠道和财务账册,权利人很难自行调查收集这些认定侵权成立和计算损失赔偿的关键证据。在权利人自己调查取证存在困难的情况下,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就成为最有效的手段。《商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范围,必须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人,不得依据本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商标注册人以外的,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2)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即《商标法》规定的7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证据存在灭失等可能的,即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具备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所谓可能灭失,是指因证据的自然特征、性质,或者因人为因素,使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所谓以后难以取得,是指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证据在今后不能取得,或者虽然可以取得但会失去其作用的情形。

  (4)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状应当载明:⑴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⑶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⑷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5)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六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三)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三)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四)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缴纳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商标侵权案件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 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方法

· 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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