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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优先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8   浏览量:783  
  

  国际税收协定也称作“国际税收条约”,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税收方面的关系,按照国际法有关主权和平等原则,由政府谈判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国际税收协定处理的问题包括:有关国家之间的双重课税问题,取消税收差别待遇问题,税收的优惠待遇问题以及相互配合减少国际间的逃税问题等。国家间由于税收问题引起的矛盾冲突,通常都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来加以规范和消除。在大多数国家,税收协定都是其国际税收规范的重要内容。

  税收协定是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条约,属于国际公法,税收协定等国际法的效力优先于国内法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保证税收协定得以顺利实施的要求。这是基于“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公法原则,是缔约国的责任。如果没有税收协定的优先权,参加缔约国以本国宪法、法规的规定拒绝履行国际义务,那么税收协定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这也违背了协定签署国的初衷。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优先和国家的税权自主并不冲突,主要原因,一是税收协定是签署国政府根据自主意愿进行谈判而签订的;二是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规则在实施中要依靠国内法的规定加以实施,或者补充而具体化,两者从根本上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三是在税收协定优先的实施中,不少国家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条约(协定)优先,比如荷兰、法国等,我国也在国内立法实践中也采取了这一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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