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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的概念、种类及其限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09   浏览量:1106  
  

  人民法院要正确解决行政争议,必须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人民法院只有掌握了充分的证据,才能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对行政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法院职权查证规则与当事人主义查证规则相结合的证据提供和调取规则。一般情况下,应由当事人举证,主要体现在: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在被告不作为、行政赔偿和补偿案件等特殊情况下,原告有举证责任。但有时经当事人举证,仍不能获取充分的证据,人民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调取证据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按照法定程序依职权调查和提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的活动。调取证据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所进行的重要职权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是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尽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其目的是为了核实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用以查明案件事实。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按照是否须经申请,分为依职权调取证据和依申请调取证据。依职权调取证据是指人民法院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依申请调取证据是指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调查取证,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自行取证,该行政行为将构成违法。同理,如果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再收集此类证据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违背了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原则。但应注意的是,证明行政行为违法性的证据,人民法院是可以依职权调取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的规定

· 行政诉讼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 行政诉讼原告在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 行政诉讼代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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