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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08   浏览量:1244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不只是被动地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时,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被告和原告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以便进一步查明案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也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补充证据,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提供证据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补充证据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足,继而对同一事项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补充。补充证据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当事人申请补充证据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要求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从两个方面审查,既应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应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趋利避害,仅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有的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怠于举证;有的被告因为疏忽,没有保存好相关证据,而造成证据遗失。上述情形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利影响,人民法院为了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 行政诉讼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 行政诉讼原告在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 行政诉讼被告补充证据的规定

· 行政诉讼之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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