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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质证的主体、对象、方式和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3   浏览量:1645  
  

  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问、辩驳、辨认、质疑、说明等方式,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等问题让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诉讼活动。质证是当事人提出证据和人民法院认定证据之间的一个关键环节,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质证的意义在于,通过质证程序使审理更加公开公正,人民法院能够正确认定证据,能够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质证的主体

  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包括人民法院。

  二、质证的对象

  质证的对象是当事人提交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如果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如果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该证据的调取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不对之进行质证。

  三、质证的方式和内容

  质证在庭审阶段公开进行。直接言辞原则要求一切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出示、陈述、询问和辩论。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都应该出庭,陈述其意见,法官也必须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陈述,检验物证,观看、听取视听资料。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质证的方式主要是相互发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质证的内容应该是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展开,确定证据有无证明效力及证明效力大小。行政诉讼中质证的内容包括两方面:第一,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即证据资格的判断;第二,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的证明力(或称证据力)的判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一对联系非常密切的概念。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的资格问题,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根本不能作为证据提出,更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明力解决的是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强弱问题。因此,所谓证据能力,是从形式方面观察其资格;证明力,是从实质方面考察其价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质证要针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既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进行质证,也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

  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四、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成为审判的依据。根据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经过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对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不需要进行质证,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外,自认的事实、司法认知的事实也不进行质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第四十九条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

  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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