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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特征、种类、措施及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2   浏览量:1644  
  

  诉讼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的调查收集和固定保护等措施。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处理案件的关键。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固定和保管,既是保障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一种补充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取得证据的一种必要方式,目的在于确保案件事实得以澄清,保证人民法院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

  一、证据保全的特征

  (1)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证据保全的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

  (2)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只能是人民法院。

  (3)目的在于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灭失是指证据不复存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证人因年迈或者疾病可能去世的,对其证言进行保全;二是案件涉及某些鲜活或者容易变质的食品或者其他物品,对这些物证进行保全。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证据虽然不至于灭失,但失去时机,将会导致证据的状态发生改变或者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取得。如证人即将长期居留国外或者对污染水的水质必须马上取样等。

  (4)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应当以裁定的方式作出。

  二、证据保全的种类

  证据保全包括依申请的证据保全和人民法院依职权的证据保全两种。

  (1)依申请的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诉讼参加人包括了原告、被告、第三人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等。需要注意的是,被告虽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诉讼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在有的情况下,证据保全会给被保全人带来一定的影响或者损失,所谓提供相应的担保是指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需要提供以及提供何种担保时要考虑证据的实际价值、存在状况、保全难度、灭失风险等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进行确定。例如,如果申请保全的证据属于书证、证人证言等,无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保全的证据涉及他人的重大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如珠宝、字画等,则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2)依职权的证据保全。这是指无须经诉讼参加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即可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三、证据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根据不同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如对物证的保全,一般由人民法院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或者绘图、拍照、录像,也可以采取保存原物的方法。对书证的保全则可采取拍照、复制等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四、证据保全的程序

  (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对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确定。人民法院同意申请,应作出准许裁定并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人民法院不同意申请,则应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并说明理由。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的。人民法院发现有关的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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