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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优势证据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4   浏览量:999  
  

  这里所谓的优势证据规则,是指证明同一事实而又相互矛盾的数个证据之间的证明力大小的比较规则,即按照制作人、形成过程等标准确定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力优劣的规则。在许多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往往相互矛盾,有的肯定该事实,有的否定该事实,此时需要法官对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取舍,在此基础上以占优势的证据认定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确立的就是优势证据规则,该条规定具有浓厚的法定证据主义色彩,即由司法解释预先设定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的优劣。应当注意,该条规定不是绝对的,如果确实有与该条规定的数个证据效力的优劣不同的情形,应当实事求是地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根据法治国家的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一般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制作主体的资格、职权、条件、程序等。因此,其证明力一般可以认为大于其他书证。

  (2)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在真实可靠性方面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档案是由官方机构收集、整理的对事实的记载,虚假可能性较小。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一般由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较为真实可靠。经过公证的书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没有证据足以推翻之前,推定其真实。经过登记的书证真实性也较高。其实物证的证明力一般来说也优于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种类的证据,因为物证以物的客观形式存在,对之进行改造容易留下痕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肯定了物证的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根据我国证据法学上的通说,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第一手证据;传来证据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后形成的第二手以下的证据。由于在转述、传抄、复制过程中,人的领会、转述能力、技术设备等因素都有可能使间接证据偏离原始材料。一系列实验也证明,转述、传抄和复制的次数越多,出现差错的可能性越大。

  (4)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5)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6)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 行政诉讼证据自认规则

· 行政诉讼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质证规则

· 鉴定意见的质证规则

· 行政诉讼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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