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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10   浏览量:518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依法设立并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作为民事权利,国家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所谓“依法”,就是承包方设立土地经营权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实体要求设立,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比如,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当确保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当向发包方备案等。所谓“自愿”,是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必须接受土地经营权流转,受流转方也不得强迫流转方必须将土地经营权流转。所谓“有偿”,是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多是等价有偿,应当体现公平原则。有偿原则并不排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某些时候的无偿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具体事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 农村土地承包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规定

· 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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