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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的职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10   浏览量:533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别是:

  (1)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和指导全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规章,指导各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等。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主要是宣传贯彻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法律法规,具体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监督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解决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培训承包合同的管理人员等。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具体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监督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解决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以及管理承包经营合同档案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农村土地承包方的经营方式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 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 农村土地承包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规定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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