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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法律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1375  
  

  (1)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对于关联私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均具有免予举证的预决效力。

  (3)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经营者存在不法行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即在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认定,私益诉讼原告可以直接主张适用;而被告则不能主张直接适用,仍需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不仅在事实认定上对私益诉讼有预决力,而且其就诉讼标的以及主要争议焦点的判决理由对私益诉讼也产生拘束力,这些争议焦点主要指对经营者是否存在不法行为的认定。就既判力的主体范围而言,为弥补私益诉讼中消费者在举证能力上的不足,同时考虑到私益诉讼中的原告并非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并未参与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案件对于事实的认定和裁判,是经营者参与并经充分辩论的,所以受侵害消费者援引生效裁判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并不损害被告权益。相反,由于消费者并未参加前诉案件审理,未对被告主张及证据行使诉权,对受害人已经构成显著的不利益,故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中判决理由部分的既判力扩张是单向的,仅向消费者作为私益诉讼原告方面做有利扩张,而不及于作为经营者的被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经营者存在不法行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






·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及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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