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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病无法出庭的缺席审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1   浏览量:67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病无法出庭,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这里的“严重疾病”应作限制解释,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离开诊疗机构可能危及生命;二是患精神病,无诉讼能力,无行为能力的。

  (2)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中止审理六个月是缓冲期,若被告人在此期间恢复身体健康,则重新恢复审理,若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诉讼能力,依然无法出庭,才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3)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六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 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管辖、送达、辩护、上诉与抗诉

· 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 审判阶段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形成的程序与执行

· 公检法机关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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