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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的决定权与申请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6   浏览量:628  
  


  一、强制医疗的决定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在决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时,首先应当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即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如果行为人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

  (一)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精神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确认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且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撤销刑事案件,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然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而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法律文书,应当写明需要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鉴定情况、处理的意见和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等。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1)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2)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这里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提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的,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对于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另一种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精神病人,经过审查,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也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强制医疗的申请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强制医疗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涉案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情况及处所等;

  (2)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3)案由及案件来源;

  (4)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包括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及相关证据情况;

  (5)涉案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包括有关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材料;

  (6)涉案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7)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被告人可能是精神病人,需要鉴定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被告人是精神病人,且属于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对该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抗诉。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而不需要将该案再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第三百四十三条 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第五百三十五条 强制医疗的申请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五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强制医疗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案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情况及处所等;

  (二)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案由及案件来源;

  (四)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包括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及相关证据情况;

  (五)涉案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包括有关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材料;

  (六)涉案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七)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应当查明: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涉案精神病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三)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

  (四)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涉案精神病人是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五)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六)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七)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八)采取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适当。

  第五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情况应当记录并附卷:

  (一)会见涉案精神病人,听取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二)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

  (三)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情况;

  (四)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员或者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

  (五)就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五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第五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公安机关收到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第五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

  (四)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五)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的;

  (六)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进行监督,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必要时,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和性质

·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终止审理

·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裁决结果的上诉与抗诉

· 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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