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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案件裁决结果的上诉与抗诉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4   浏览量:804  
  


  一、对裁决结果的上诉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上诉。即人民法院作出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裁定(包括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该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这与普通公诉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法律仅赋予其请求抗诉权不同。在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个人利益,同时侵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求刑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同时为了防止被害人出于报复情感,滥用诉权,法律仅赋予其请求抗诉权。但是,在没收程序中仅处理财产问题,并不涉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所以,当被害人认为法院裁定没收的财产全部或者部分属于其个人,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应当赋予其上诉权。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

  二、对裁决结果的抗诉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检察机关与普通程序中的地位相同,同样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法院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行使法律监督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第一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一)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裁定:

  (1)原裁定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二)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第五百一十八条  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裁定:

  (一)原裁定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第五百二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第一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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