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终止审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4 浏览量:63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这里所说的“自动投案”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行为。“被抓获”,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司法机关抓捕归案。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潜逃,在其被抓获后,侦查程序继续进行,相关财物的处理也随对“人”的处理程序一并进行。在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潜逃.在其被抓获后,检察机关恢复审查起诉程序,相关财物也应一并处理,与此同时,没收案件审理程序终止。如果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潜逃并被抓获,法庭应当对整个案件恢复审理,对被告人和相关财物一并作出相应的裁决,而没收案件审理程序终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三十二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