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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案件的管辖、审查与受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6 浏览量:584
1.管辖。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审查。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
(4)是否列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3.受理。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2)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3)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百二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列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百二十七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