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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6 浏览量:839
(1)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不是基于委托关系参与案件审理,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的意志约束。同时,也正是由于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职责,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对被代理人讯问时的在场权、对一审裁判不服的上诉权以及裁判生效后的申诉权。
由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不能有效行使有关的诉讼权利,因此规定,法院有义务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2)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强制医疗案件,涉及法律和精神病学两方面的专业知识,加之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在诉讼中他们更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为了保护特殊对象的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法》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八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