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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组织与方式、庭审程序、审理后的处理及审理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6   浏览量:680  
  


  一、审理组织

  强制医疗案件除了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行为,还要查明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因精神病而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现在仍因精神病而具有社会危险性必须予以强制医疗。这些情况的判断往往比较疑难、复杂,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显然不合适。因此,《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理方式

  强制医疗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具体来说,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同意不开庭审理。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三、庭审程序

  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2)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

  四、审理后的处理

  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2)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3)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五、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九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第五百三十条  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

  第五百三十一条  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第五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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