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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念、特点及与缺席审判程序的关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3   浏览量:706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念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在特定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进行处理的特别诉讼程序。该程序主要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范围、没收违法所得的条件以及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管辖、审判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特点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具有司法性质的刑事特别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同于普通的刑事审判程序,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适用案件范围的特定性。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情况下,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其诉讼程序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但是,为了加大对某些特定的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法律可以适度克减当事人或者相关人的诉讼权利,即这些案件可以遵循特别程序进行。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只能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等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对象仅针对财物。这一特别程序有别于一些国家的缺席审判程序,一些国家规定在被追诉人逃跑或者轻微刑事案件中,在被追诉人不到庭的情形下,可以对其涉嫌的犯罪活动进行审判,审理的对象不仅包括涉案财物,还包括对犯罪活动的定罪和量刑问题。我国的没收程序虽然也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形下处理案件的程序,但该程序仅针对涉案人员的财物,不涉及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因此,并不能将该制度简单地称为缺席审判制度。

  (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涉及主体及诉讼权利的多样性。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不仅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而且还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因而在该程序中不仅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还规定了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参加诉讼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权;上诉权等。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别于普通刑事诉讼中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缺席审判程序的关系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本质上也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司法处理,其与缺席审判程序存在着内在的竞合关系。

  共性主要体现在:(1)从适用案件范围看,两者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适用上具有一致性。(2)从性质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是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而缺席审判程序中,法院不仅要审理并判决缺席之被告人是否有罪,还应当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这意味着,缺席审判不仅对“人”,还对“物”。这个意义上,缺席审判程序涵盖了没收程序的功能。

  个性之处主要体现在:(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是对“物”的诉讼程序,不涉及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缺席审判程序虽然既要解决人的问题,也要解决物的问题,但主要还是对“人”的诉讼程序。(2)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形下,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的,仍然需要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予以解决。虽然缺席审判适用也存在被告人死亡的情形,但针对这种情形缺席审判的只能是确认其无罪而不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在这点上,没收程序的功能是缺席审判所无法替代的。可以说,现行法律框架下,两个程序各有优势,一个对“物”,一个对“人”,共同完善了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制度。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对于外逃资产的追回,原则上要求有对犯罪人定罪的生效裁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裁定只针对违法所得本身,而不涉及被告人的定罪问题,从裁判权威性的角度看,其权威性必然不如法院对被告人所作的定罪判决,被请求国仍然很有可能以没有“已经生效的有罪判决”为由拒绝配合我国的合理请求。但是从缺席审判的制度设定看,其在诉讼周期上一般会比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诉讼周期更长,因而在诉讼效率方面,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更具优势。

  如前述,缺席审判制度除了对“人”作出定罪量刑,也涉及对“物”的处理,这样就存在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重合,可以部分涵盖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中,如果适用缺席审判制度对“人”和“物”均作出了处理,就无需再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另外,无论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还是缺席审判程序中,侦查机关或者调查机关均有适用程序的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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