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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0   浏览量:667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所谓正当理由,包括下列情形:诉讼代表人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诉讼代表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在庭审中发现诉讼代表人涉嫌所代表单位的犯罪或者事先知道案件情况,依法不应继续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

  (2)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即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等其他人员的情形下,不出庭的,不论是否基于客观原因,也不论是否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均不得拘传其到庭,而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条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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