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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期间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0   浏览量:640  
  


  我国刑法追究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双罚制”不仅追究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而且还追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单罚制”只追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单罚制”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对自然人实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双罚制”涉及两类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对其中自然人可采取与一般被告人相同的强制措施,但对单位这类特殊主体却不能采取与人身有关的强制措施,为防止单位逃避刑事处分,转移赃物和继续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审判期间对被告单位的财产、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2)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及诉讼地位

·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范围与确定方式

·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

· 刑事案件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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