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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施犯罪活动后发生变更、被撤销、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的审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0   浏览量:638  
  


  (1)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单位实施犯罪活动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只要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就应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不能因犯罪单位发生变更就免除其刑事责任。所以,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当然,原单位的刑事责任应在新单位承受原单位的财产范围内追究,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2)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单位实施犯罪活动后,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原单位即不存在,犯罪主体不存在,刑罚就失去了适用根据,因此不能对原单位定罪量刑。但是,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应予以追究。换言之,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上述情况可在判决书中作为“经审理查明”的事项予以叙明,并在理由部分加以阐述;判决主文则只对起诉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判决,适用单位犯罪的罪名及其法定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证据证实被告单位系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恶意注销或宣告破产,且有财产可供执行罚金的,可以对被告单位依法定罪处刑,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六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九、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单位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单位走私犯罪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走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在执行中予以减除。







· 审判期间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的适用

·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处理

·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及诉讼地位

· 刑事审判可以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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