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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0   浏览量:687  
  


  所谓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是指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未将涉案单位列为被告单位,而只将自然人列为被告人。产生这种现象,可能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存在不同认识,即对于某些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另一种情形是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是单位犯罪未产生不同认识,但检察机关基于各种考虑未将涉案单位列为被告单位,而只起诉了自然人。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

  (1)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2)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换言之,根据不告不理的刑事诉讼原理,法院审判范围要受到检察院起诉范围的限制,如果经建议检察机关仍未补充起诉犯罪单位的,人民法院只能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被起诉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在判决结果中认定单位构成犯罪并判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三条  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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