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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25   浏览量:446  
  


  这里所称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属于立法后评估,就是从法律法规实施的角度对立法进行考量,以达到废止、修改、补充和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功效的目的。《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确立了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即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通过这一机制,能够保证行政处罚的设定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并能不断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一旦某项行政处罚丧失了实施的必要性,就可以将其废止;如果行政处罚本身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同步,可以适时予以调整。

  就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的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明确了具体要求:“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结合立法计划规划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一次评估。对评估发现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行政处罚规定,要及时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废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 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 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 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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