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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28   浏览量:634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以立法的形式确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若干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城市管理领域相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不但有效地避免了制度层面存在的职责交叉弊病,而且解决了联合执法行为主体缺失、程序不规范、责任不明的法律障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通过对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集中,使分散在多个部门的执法权在执法职能重新配置的基础上得到有序整合,执法人员得到精简,执法力量得到集中,行政执法效能得到提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既有利于社会公众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7个领域已经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关的部门作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国家授予的领域内有关行政处罚权。随着实践的发展,其他领域也可以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地方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更高程度、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2)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如:《海警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海警机构对违反海上治安、海关、海洋资源 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实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反间谍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 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

·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 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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