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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协助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31   浏览量:1789  
  


  行政案件具有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离不开异地行政机关和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职能部门的协助配合,仅仅依靠传统的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制度难以实现执法目的。鉴于行政处罚执法的客观需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这为建立行政处罚协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所谓行政处罚协助,是指行政机关(请求机关)因行使职权需要,向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被请求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相关协助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协助制度的一般内容。这些内容包括:

  (1)“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是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的前提。这里的“需要”至少有以下情形:行使职权所需的事实材料和其他证据,无权自行调查收集的;行使职权所需的事实材料和其他证据,由被请求机关掌握的;由被请求机关协助执行,比请求机关行使职权更为有利或便于执行的;需要被请求机关出具专业意见的;具有其他正当事由的。

  (2)请求协助的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的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即对请求机关请求协助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被请求机关要积极履行协助职责,不得无故拒绝、拖延,这是被请求机关的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的,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 行政处罚管辖之级别管辖与职能管辖

· 行政处罚管辖之地域管辖

· 行政处罚中受行政处罚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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