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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罚款专用票据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24   浏览量:252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执法人员如果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专用票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却不出具专用票据或者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容易导致出现滥罚款或者罚款被截留、挪用、贪污等问题。法律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是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财政监督。

  对当场收缴罚款却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行为,当事人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

· 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 当场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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